底线条款:即使在突击搜查之后,银行实体也必须承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重要判决,判决某知名银行实体承担其被突击搜查的诉讼所产生的程序费用。 在评估《民事诉讼法》 (LEC)第 395 条和第 394.1 条之间的冲突以及1 月 20 日 RDL 1/2017的适用后,该裁决统一了有关此事的原则,并纠正了一审法院和省法院的决议,关于最低条款的紧急消费者保护措施。 案子 原告对Ibercaja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众多典型的上限条款之一(禁止年名义利息低于 3.75%)。在同一起诉讼中,正如通常发生的那样,原告在 SUPLICO 中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抵押贷款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的明确命令” 。
值得强调的是,原告于日在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之前,向Ibercaja提出了法外索赔,但被银行实体拒绝,理由是“它已履行了所需的信息义务”。根据透明度规定。 抵押贷款日签署,在2016年法外索赔失败后,于2107年4月27日向 B2B 电子邮件列表 阿尔门德拉莱霍第二初审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173/2017。 因此,该法外索赔是在1 月 20 日关于有关最低条款的紧急消费者保护措施的 RDL 1/2017生效前不久提出的,以及该皇家法令生效后提出的索赔。 最高法院第一庭(来源:《经济学家与法学家》) 一审解决 因此,在提起诉讼并且针对原告的主张对 Ibercaja 进行突击搜查后,阿尔门德拉莱霍第二初审法院治安法官发布了一项裁决,她在裁决中表示: 地板条款的无效性被宣布为滥用。
https://zh-cn.czleads.com/wp-content/uploads/2024/01/B2B-%E7%94%B5%E5%AD%90%E9%82%AE%E4%BB%B6%E5%88%97%E8%A1%A8-300x150.jpg
Ibercaja 被责令赔偿原告按照该条款应支付的所有利息。 双方均未被责令支付费用。 正如我们所说,Ibercaja 援引《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和1 月 20 日 RDL 1/2017第 4 条,明确要求不对其征收程序费用: LEC第395条规定,“如果被告在答复之前默许了诉讼请求,则除非法院经过适当推理,发现被告存在恶意,否则不会征收诉讼费用。” RDL 1/2017 第 4 条规定,“如果消费者在未诉诸第 3 条的法外程序的情况下向信贷机构提出索赔,则在答复之前信贷机构遭到突击搜查时,将适用以下规则:对于该主张,将被视为不存在程序恶意。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