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买卖以及信贷合同代表了一个谈判单位,因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决定了相关合同之间的联系,构成了合同解释和解释的关键”。资质” [5]。从这一现实来看,对每份合同进行单纯的结构性和孤立性分析是不可行的。 契约联盟要求对组成强制性综合体的企业进行系统检查。根据 Carlos Nelson Konder [6]的教训,“在合同之间的联系现象的巨大异质性中——可能涉及两个或多个合同、相同部分或不同部分、线性或三角形结构——有一个共同的方面就其所有方面而言:与单一合同模式相关的传统的、纯粹的结构性商业分析的不足,提出了如何以充分重视的方式处理企业之间存在的事实联系的法律含义的挑战。合法企业”。 合同之间的联盟自然会影响允许利益相关方利用行政保护的强制性属性。根据卡洛斯·阿尔贝托·卡莫纳 [7] 的说法,如果义务的流动性、确定性或可执行性的衡量取决于对某些行为或事实的调查或证明,则将不存在“授权 立即管理执行流程的流动性,这是必要的手段”以认知方式确定欠债权人的金额”。
在 1973 年《民事诉讼法典》生效期间作出的一项裁决中,STJ(高等法院)确定了一个阻碍处理法外行政职权执行行动的合同联盟:“民事程序 – 法外行政职权 – 缺乏I – 《刑事诉讼法》第 585 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外行政职权,以及包含在适当时间支付确定金额(或交付可替代物)的无条件义务的文件。标题中必须包含确定性、流动性和可执行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性的要特许经营协会)本身目前向特许人表明其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是什么?您有什么要求?它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本文探讨了这些问题,旨在阐明二审判决中日益出现的一个主题。 1. 仲裁条款 在我们深入探讨特许经营合同中涉及选择仲裁法院损害司法机构的争议之前,有必要对该主题进行简要介绍。

仲裁是一种与司法权力平行的冲突解决方法,其中涉及的各方选择公正的第三方(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私人仲裁庭)来解决争议。 它的概念、运作和规则与司法部门非常相似,都有一个核心人物(在本例中为治安法官,在本例中为仲裁员)将分析案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准备判决。 目前的判例——在学说和判例中占主导地位[1] ——认为仲裁裁决构成重大既判力,不得上诉或得到司法机构的批准。换句话说,就法律目的而言,仲裁裁决与司法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是一种合同性质的条款,其中双方选择特定的仲裁法院来解决任许经营合同中仲裁选择的特殊性 在将特许经营合同视为附着合同时,判例是和平的[2],因此必须遵守第 9,307 号法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 96、俗称《仲裁法》: “第 4 条。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承诺将与该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的公约。(……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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